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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平舆县建筑防水协会。 第二条 平舆县建筑防水协会是平舆县防水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从事防水产品生产、设计、研究、销售、施工、管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紧密结合建筑防水技术发展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活动,促进我县建筑防水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有序化发展,为企业发展搭建至高创业平台。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住建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平舆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 (二)根据授权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进行评估,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诊断和咨询; (四)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五)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根据规定编印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开办网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经济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会员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六)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为会员企业培养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加强同县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 (八) 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出面代表防水行业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防水行业及会员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劝告无效,视为自动退会。当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教育培训部、法律服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另设立其它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在本会常设机构领导下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